上週三苗栗縣竹南鎮一名鄧姓婦人在自家菜園,遭人割喉命案,檢警根據監視器追查到37歲的吳姓男子涉有重嫌。檢察官在複訊後,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。警方也在嫌犯機車置物箱內查獲一把水果刀,以及嫌犯穿著的布鞋上,都採集到血跡,送DNA化驗與死者相符。由於鐵證如山,檢警將再提訊吳姓嫌犯,以釐清命案其它細節。 (彭清仁報導)

苗栗竹南鎮一名鄧姓婦人,上週三傍晚前往自家偏僻菜園種菜,當天晚間家人遍尋不著鄧姓婦人,最後才在菜園旁看到鄧姓婦人已遭人殺害。檢警驗屍發現,死者背部有三處刀傷,頸部更有一道長十二公分的刀傷,氣管和頸動脈遭割斷。由於死者生活單純,沒有與他人結怨,排除熟人所為,經擴大調閱週邊路口監視器,發現有割喉前科的卅七歲吳姓男子曾出現在命案現場附近,專案小組循線在桃園市將吳姓男子拘提到案。

儘管嫌犯坦承經過當地,但矢口否認殺害鄧姓婦人,不過警方在嫌犯所騎機車的置物箱內,發現一把水果刀有血跡反應。另外,嫌犯的布鞋也有擦拭血跡的情形。警方採集血跡送驗,發現水果刀和布鞋上的血跡DNA,與死者的DNA完全相符,可信用破產多久可以恢復說是鐵證如山!而嫌犯所穿的布鞋鞋印,和命案現場採集到的鞋印也相同。由於罪證明確,檢警也將提訊吳姓嫌犯,並就命案細節部分進行釐清。

作者:王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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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會感到懷疑,為何台鐵有兩個工會?一個是在去年12月14日發動大遊行的企業工會,一個是在春節發動依法休假的台鐵產業工會,這兩者有什麼不同?是一樣的嗎?又為何不一起合作呢?這個問題,就必須從工會法的架構說起了。

工會法第六條規定,工會組織類型如下,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:

一、企業工會:結合同一廠場、同一事業單位、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,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,所組織之工會。
二、產業工會: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,所組織之工會。
三、職業工會: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,所組織之工會。

如何向銀行貸款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,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(市)為組織區域。

又看第七條: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,其勞工應加入工會。

通常國信用不良恢復營事業跟民間企業都有一個企業工會,所以台鐵本身就存在一個企業工會,可是這個企業工會通常跟資方的關係是很緊密的!

資方會安排人手、會給予好處、會「循循善誘」,讓這個企業工會是處在一個「勞資和諧」的關係底下。

所以民眾也不難看到,在春節依法休假前,台鐵企業工會理事長跟台鐵局長還有交通部長,一起出席記者會說出「疏運絕對順利!」,上演大團結戲碼。

這樣的企業工會,通常也不是不做事,可是他們不會真正地改善勞工環境、傾聽基層的聲音,更不會去衝擊資方的底線!試想一個週休六日的工會理事長,有辦法體會輪班人員的辛苦嗎?想必是無法體會的吧。

同樣的情形發生在華航,也就是空服員職業工會,他們一樣是先攻佔了華航企業工會的第三分會,可是發現仍然沒用,資方還是不甩他們!

於是他們才成立職業工會,用外部職業工會的方式,只要取得該企業同樣性質的過半員工成為會員,就能取得團體協商門檻!即使沒到門檻,也會享有一般性協商權!如果不協商,那就可以做「爭議行為」。(亦即華航只要有過半空服員加入該職業工會,該職業工會就能代替會員行使協商權。)

這樣的方式在華航罷工後,取得了高度社會關注,也才產生了台鐵產業工會,還有郵政產業工會、高鐵產業工會這些組織等。也可以說這些機關長期都是被企業工會把持,基層員工的聲音無法透過企業工會來傳達,而勞動條件又不斷減弱,這些員工才會採取這樣的方式來爭取勞權。

這樣的方式好亦或不好,其實在勞動法上也有疑義,我國的勞動法通常都偏向企業工會,給予企業工會很多保障,但對於產、職業工會,通常都規範的很少。而產、職業工會能否取代企業工會取得合法的協商門檻,也是一大問題。

就以台鐵來說,員工進入職場時全部強制入會,雖然如何貸款創業工會法第七條明定應加入企業工會,可是卻沒有制定罰則

那是否代表可以退會,加入其他的產業工會呢?以法理上和憲法上保障結社自由的觀點來看,當然是可以自由進入和退出的。可是現實上又沒有實際的案例:如集體退出企業工會,然後加入另一個工會。這可能有待後續實務上的案例說明。

也因此華航的空服員、台鐵、高鐵、郵局的員工,也才會在不滿企業工會的情緒下,出走成立產、職業工會了。因為這種勞資和諧的關係下,是根本不可能改善什麼勞動條件的,而每個月強制代扣的會費,又好像落入大海一樣沒有任何成果展現。或許各位朋友也能看看自己公司的企業工會,是不是真的有在做事和抗爭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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